彝良2024年07月27日
彝良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县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2024-01-10 18:43来源:彝良县融媒体中心


彝良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县城区

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彝政通告〔20241

 

为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秩序及生命财产安全,有效改善空气质量,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管理条例》《昭通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创建国家卫生县城工作需要,彝良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县城区及周边部分村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进行规范。现就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域

(一)彝良县整个城区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东郊路上下排,公园路,渔湖新城一期二期小区,领秀国际小区,静心苑小区,国税小区。

(二)角奎街道部分区域,具体包括

1.大河村辖区的车站组,桥边组,下寨组,下坪组,河边组五个村民小组。

2.塘房社区辖区的学校组,电厂组,县二水厂。

(三)城中心往昭通方向至消防大队、往大关方向至徐家寨子隧道口及欧家小河检测站;往小草坝方向至桃子坪岔路口往海子方向至凉风坳及高速路收费站以内的区域。

(四)发界街道辖区的发界安置区。

二、禁时间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执行所有禁燃区域实行全天24小时禁燃。

三、相关要求

禁燃区内,非必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庆祝、婚礼、开业、搬家、祭祖、上坟亮灯等理由随意燃放烟花爆竹。举行重大庆典活动或大型焰火晚会,须先过公安等相关部门审批后,可在批准的时间和指定的地点燃放。

四、法律责任

(一)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依据《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监督举报

广大人民群众要增强安全意识、法治意识,自觉遵守本通告有关规定,发现有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有权劝阻或者举报。

举报电话:彝良县公安局:110;彝良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0870—3185319



彝良县人民政府

2024110

规范县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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